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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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