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困难帮扶实施办法
(经学校第四届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第四次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直属机关工委、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计提基数和进一步明确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2022(4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申请帮扶的学校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为教职工)。
第三条 帮扶原则:体现学校关心关爱教职工,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幸福感、归属感,秉承“心系教工,情暖人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我校困难帮扶工作规范化、合理化。
第四条 困难帮扶慰问金由学校职工福利费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教职工困难帮扶对象及补助金额,确保困难帮扶慰问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校工会负责受理、 审核教职工困难补助的申请,提请召开教职工困难帮扶慰问专题会议,对帮扶金额进行公示和发放。
第三章 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去世一次性发放慰问金3000元。
第七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当年一次性发放慰问金1000元。
第八条 教职工患病住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2万-5万元的(原则上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总额为准),按实际自付费用的10%进行慰问;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视病情程度进行慰问,慰问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患病住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原则上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总额为准)累计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第十条 教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包头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困难的教职工,经所属单位核实,学校教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认定,视具体情况给予帮扶,一次性发放慰问金1000-2000元。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意外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家庭财产损失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本人申请,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在职教职工困难帮扶慰问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六、七条所规定的教职工可随时在学校工会网站下载《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及亲属病逝慰问申请表》,即时到学校工会申请慰问;其余条款每年申请一次,一般为每年年底至次年三月底。若有重项按高标准项办理,不重复慰问。
第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须对申请人提出帮扶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经所属党组织审定后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年年底组织学校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提出的困难帮扶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并确定帮扶人员及慰问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帮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刻停止帮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帮扶款项。情节严重者自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教职工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科技大学职工“病故残灾”补助办法》(〔2011〕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科技大学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