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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内容来源:    阅读:[]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区总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7年6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三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二章会籍取得与管理

第四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工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六条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七条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嘎查村(社区)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八条农牧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牧民工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牧民工加入工会。农牧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含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会员,其会籍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管理。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会员会籍由用工单位工会管理。

第十条基层工会可以通过举行入会仪式、集体发放会员证或会员卡等形式,增强会员意识。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实行会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会员实名信息,加强会员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会员信息安全保密和隐私保护工作制度,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填写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会员证或会员卡等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应予以接转登记。

第十三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会籍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如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会员会籍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所在单位建立工会后,再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十四条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会员,其会籍一般不作变动。如借调时间六个月以上,借调单位已建立工会的,可以将会员关系转到借调单位工会管理。借调期满后,会员关系转回所在单位。会员离开工作岗位进行脱产学习的,如与单位仍有劳动(工作)关系,其会员会籍不作变动。

第十五条联合基层工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分级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会员统计工作。农牧民工会员由输入地工会统计。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保留会籍的人员不列入会员统计范围。

第三章会籍保留与取消

第十七条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

第十八条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第十九条会员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原用人单位关闭或破产的,可将其会籍转至其居住地的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社区)工会。重新就业后,由其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会籍。

第二十条已经加入工会的职工,在其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由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4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试行)》(内工发[200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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