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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 (内工发〔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2-25   内容来源:    阅读:[]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2018年3月,自治区总工会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内工发〔201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和基层工会经费都在同步增长,基层工会和职工普遍反映,《实施办法》中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偏低。为贯彻中国工会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可适度提高福利标准的要求,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将《实施办法》中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按原文件规定不变。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全总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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