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于2018年12月29日经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我校多年来教职工体检的实施情况,参照其他院校教职工体检的常规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项工作是为保障教职工身体健康的预防性措施。通过体检,建立教职工健康档案,针对所出现的健康异常问题,跟踪监测,预防教职工重大病患的发生。
第三条 通过对教职工定期体检,有助于了解教职工身体状况,加强对疾病的预防,增强教职工的健康意识,促进教职工建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精神风貌,为学校教育事业努力工作。
第二章 体检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在职职工体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职工体检工作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招标确定承检单位,并与承检单位签订教职工体检协议或合同(含体检项目明细及价格),采用实名制体检(体检表有职工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教职工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到合同单位进行体检,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咨询医生后选择体检项目,体检后签字确认。
第三章 体检对象和类别
第六条 参与体检的人员范围: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第七条 新入职工作人员不满一年者,到第二年度方可参加体检。
第八条 妇科专项体检纳入第六条所划范围参检,不再单独组织进行。
第四章 体检费用结算
第九条 体检每年一次,参检教职工体检费标准为:男教职工700元/年;女教职工900元/年。未参加体检的教职工当年费用不结转。
第十条 学校每年向承检单位提供参检人员名单和身份证信息,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名单核对真实身份后实名制进行体检。严禁冒名顶替进行体检,否则,学校有权拒绝付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体检的费用由学校职工体检工作办公室与承检单位定期(按合同约定)审核已体检职工的体检表、体检项目和费用标准,据实际发生体检费用进行结算,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职工自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体检后,承检单位将体检表交付校医院,校医院登记审核后由教职工本人领取。
第五章 体检报告及档案
第十三条 每年体检后承检单位负责出具内蒙古科技大学职工集体健康分析报告,对体检后参检教职工异常的健康问题,承检单位要及时通知本人和校医院,提出诊疗意见和建议,同时应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每年度体检后,由校职工体检工作办公室召集承检单位召开例行体检工作会议,听取受检教职工代表体检后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职工体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